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》的通知
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市区委、人民政府,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城陵矶新港区、 南湖新区、屈原管理区,市直各单位,中央、省驻岳单位:
《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》已经市 委、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
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2年6月19日
岳阳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追责问责办法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“4 • 29”长沙居民 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、省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重大决策部署,强化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责任,确保 我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,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 事故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 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追责问责。在开展专项整治中,不履行、不正确履行职责或 履行职责不力,以及因排查不彻底、整改不到位、责任不落实 等人为因素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 员,依照本办法严肃追责问责。
第三条 在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:
1. 擅自缩小排查范围或排查有遗漏、有空白、有死角的;
2. 未按要求开展房屋安全“四性”[即建设合法合规性(土 地、规划、建设等),结构安全性(设计、施工、使用等),消 防安全性(建筑材料、防火分隔、消防通道、充电设施等), 经营安全性(各类经营许可、场所安全要求等)]排查的;
3. 村(社区)普查、乡镇(街道)排查、县级复查、市 级抽查不到位导致漏报、错报、瞒报的;
4. 安全隐患评定报告信息不准、数据不真、报告敷衍造 假的;
5. 逾期未完成排查任务的;
6. 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第四条 在居民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:
1. 县市区、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未按要求建立整治 台账或没有实行安全隐患销号管理的;
2. 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“改、停、封、拆”措施落实不 及时、不果断或虚假整治的;
3. 整治不到位,出现安全事故的;
4. 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;
5. 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第五条 在居民自建房日常监管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:
1. 房屋安全巡查发现机制未建立,日常监管机制不健全,
群众诉求或举报渠道不畅的;
2. 居民自建房应纳入而未纳入安全监管范围,未实行常 态化监管的;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执行不到位的;经 营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;
3. 对居民自建房管控不力,导致隐患风险存量消除不到 位或新增隐患风险的;
4. 对于违法新建和改扩建居民自建房,执法监管不到位的;
5. 经营性自建房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房屋安全合格,违规 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的;
6. 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第六条 在整治工作推进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相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:
1. 未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、明确工作专班,未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,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的;
2. 因工作作风不实、工作方法粗鲁、宣传不到位、政策 把握不准等因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 不到位的;
3.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省、市整治办下发整改通知后,未 按要求整改到位的;
4. 属地政府不负责,监管部门、单位不尽责,相关单位 不履责,工作推诿、相互扯皮的;